长春市《促进长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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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0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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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促进长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深化两岸融合发展,落实好国台办、省台办惠台利民措施,努力为我市吸引一批高质量台资企业,由市台办与市发改委两家单位牵头协商,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出台了《关于促进长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简称50条)。全文如下:
一、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长春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支持台资企业依法进入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农业、旅游、生物科技等行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政策。
3.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长投资,设立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企业,设立区域总部和研发设计中心,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可同等享有市政府、开发区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4.支持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长春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长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本地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长春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长春市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长春市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市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承包。
7.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8.台资企业可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长春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9.台资企业与长春市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用地集约的国家和省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0.鼓励在长春投资的台资企业同等适用本市在开拓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出台的相关扶持支持。推进台商投资区和相关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
11.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积极参与长春乡村振兴战略,台资农业企业可与本地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台湾同胞可申请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项目。
12.为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参与长春市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与应用、相关产品测试提供协助和支持。
13.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本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
14. 协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
15.台湾金融机构、商家可与长春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16.支持长春市相关征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合作,为在长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提供征信服务。
17.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与长春本地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18.鼓励驻长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适合台资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为台资企业搭建银企融资对接活动平台。
19.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长春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享受我市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2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长春办展办会,同等享受本地相关支持政策。
21.台资企业可与长春本地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22.组建法律服务团队,聘请法律顾问,依法保护台胞合法权益,妥善解决涉台纠纷。
23.为台资企业可与本地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修订提供相应支持,共同促进两岸标准的互联互通。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长春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长春市同胞同等待遇
24.支持台湾同胞参加长春市专业技术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附后),做好在长春市从业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等工作。在长春市高校、科研机构、公立医院、高科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同等参加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同等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25.鼓励和支持从台湾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请参与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项目以及省、市人才专项计划,并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生活补贴、子女入学等人才待遇。
26.积极协助在长春市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
27.鼓励台湾地区从事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28.支持长台两地在文化创意、文化会展、演出娱乐、舞台、音乐、书画艺术、文博、出版、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台湾文创机构、单位或个人可参与长春文创园区建设营运、参加长春各类文创赛事、文艺展演展示活动。台湾文艺工作者可进入长春文艺院团、研究机构工作或研学。符合申报条件的台湾同胞可申报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
29.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国家以及省、市举办的人文交流品牌活动。
30.积极协助在长春市的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国家以及省、市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积极协助做好在长春工作的台湾同胞参加长春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
31.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长春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
32.支持长春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
33.支持长台两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拍电影、电视剧。
34.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对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35.支持在长市属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36.支持台湾青年大学生来长春学习、实习,创业,按照现行相关规定,适当给予补贴。
37.鼓励台湾教师、医师来长春高校、医院(包含民营、合资等教育、医疗机构)工作,其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为其在长春工作期间提供便利。
38.欢迎台湾运动员来长春市参加体育比赛和职业联赛,积极为台湾运动员、教练员、专业人员来长春市考察、训练、参赛、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39.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长春本地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相应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长春各类体育院校、体校等。
40.支持和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在长春市应聘就业,推动长春市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线上招聘做好系统升级,支持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注册登录,为台湾同胞在长应聘提供便利。
41.在驻长高校就读所学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台湾学生,在提供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一年并取得试用期考核证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
42.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到拟执业地所在市级卫健部门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等手续。
43. 台湾同胞可同等使用长春本地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提供的交通出行等产品。
44.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长春的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长春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参与所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
45.在长春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旁听或列席政协会议。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通过相关程序,依法选聘担任长春市人民陪审员、调解员、仲裁员、监督员等。
46.在长春投资和工作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在长春本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居住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在长春参加中考,依据考生志愿,降低5分择优录取;获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可以参加相关高职院校分类招考。
47. 在长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长春的台湾同胞缴交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返台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
48.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胞证是台湾同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便利台胞办理出入境手续,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搭乘飞机动车(高铁)手续、网上预约就医、入住各类经营性酒店宾馆、参观旅游景点、博物馆、规划展馆等。49.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购房资格方面与长春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50. 台湾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长春市的高校同等申请享受各类资助政策。在长春市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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