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文件
吉侨字〔1998〕16号
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侨办,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在长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建国初期,一部分海外华侨放弃国外优裕的生活条件,回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来,他们努力工作,在各条战线上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长期以来“左”的影响和十年动乱等原因,使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退休待遇偏低,生活比较困难。其后大批从朝鲜、蒙古等国回我省定居的归侨华侨(以下简称“归侨”),多数生活底子薄,国内亲友少,特别是其国外工作时间在国内不能被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工资中工龄工资部分相对较少,在历次工资调整和退休金计算中,也都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归侨的关怀,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根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归侨发放归侨退休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吉林省定居并参加工作的归侨退休职工,199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归侨。上述人员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或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二、发放标准:按符合条件的归侨退休人员1998年9月份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
三、审批程序:凡符合发放条件的退休归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归侨华侨退休生活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报同级政府侨务部门核定身份后,再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报人事部门,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劳动部门)。
四、经费开支渠道:退休归侨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在我省的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