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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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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19 1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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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文件

吉侨字〔200322

 

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在长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针对建国以后回国参加建设的老归侨和朝鲜、蒙古归侨工资级别低,国外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造成退休待遇低的特殊情况,19989月,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吉侨字〔199816号)。通知决定对1949101日以后来吉林省定居并参加工作,19901231日前退休的归侨,按19989月份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该通知下发后,得到归侨的普遍欢迎,但也遇到部分归侨享受生活补贴受到退休年限限制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调整为:1949101日以后来吉林省定居并参加工作的归侨退休职工。

  二、发放标准为:19901231日前退休的归侨职工,仍按19989月份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199111日至1998930日退休的归侨职工,按19989月份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1998101日以后退休的归侨职工,按退休当月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

  三、归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补充通知从发文当月起执行。

 

 

                   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