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 文件
吉侨字〔2003〕22号
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侨办、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在长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针对建国以后回国参加建设的老归侨和朝鲜、蒙古归侨工资级别低,国外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造成退休待遇低的特殊情况,1998年9月,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发放归国华侨退休生活补贴的通知》(吉侨字〔1998〕16号)。通知决定对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吉林省定居并参加工作,199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归侨,按1998年9月份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退休生活补贴。
该通知下发后,得到归侨的普遍欢迎,但也遇到部分归侨享受生活补贴受到退休年限限制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调整为: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吉林省定居并参加工作的归侨退休职工。
二、发放标准为:199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归侨职工,仍按1998年9月份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1991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退休的归侨职工,按1998年9月份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1998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归侨职工,按退休当月本人退休费总额的5%发放。
三、归侨退休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补充通知从发文当月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